反思中國古代“宗教法”
欄目分類:國學資訊 發布日期:2016-06-28 瀏覽次數:次
中國古代只有刑法,沒有憲法。與西方現代社會相比,中國古代是人治”社會,而不是法治”社會。但這并不是說中國古代沒有法律,從子產鑄刑鼎”、鄧析做刑書”開始,中國就出現了明文法。但是正如當時的法”被稱為刑”一樣,所謂的法律只是治理百姓的刑法”,而沒有約束統治者的憲法”。中國古代帝王張口為經,吐字為法”,每一句話都是至高無上的金口玉言”,任何法條都必須服從帝王的敕令”。刑法只是敕令”的解釋或補充,沒有任何獨立意義。
表現在宗教法”方面,就是只有管理宗教組織、宗教徒的刑法,沒有約束政府的行政法”。因此歷史上不斷會出現帝王將個人的信仰凌駕于國家宗教政策、法律的情況。例如三武一宗”4次佛教法難,大多具有帝王崇道排佛的背景。再比如唐代宗教管理機構的幾次變遷,都與當朝皇帝的信仰有關。唐高祖、太宗為了抬高皇室,以老子為朕之先宗”,故將道士女冠排在僧尼之前。武則天以釋氏開革命之階,升于道教之上”。唐玄宗為了強調道先佛后”,把原先佛、道教都歸禮部祠祀私改成道教歸宗正府”,將道士女冠看成皇族貴胄。唐武宗會昌滅佛,為了強調佛教是夷狄之教”,則把佛教歸主客司”。唐宣宗恢復佛教,把佛、道教通歸兩街功德使”。這一番變化充分表現出古代中國帝王的權力至高無上,個人意志為所欲為的特點。
中國古代法律還缺少有效性、可行性。專制主義的政治體制必然使其政治管理表現為低效率甚至是無效率,宗教管理也是如此。經過長期的政治實踐,統治階級認識到,各種宗教可能成為輔助政治統治的工具,也可能對政治統治造成傷害。因此在王道所不廢”的大前提下,關鍵是找到一種將各種宗教控制在一定規模的方法。但是專制主義體制下,缺乏合理的監督機制和信息反饋機制,故各種管理政策在執行過程中都要大打折扣,效率很低或根本無效。
例如控制宗教徒人數問題,歷朝政府制定了多種政策。從兩晉時期就提出用沙汰沙門”的辦法控制僧尼的數量。那么什么樣的僧尼應當沙汰呢?桓玄最早提出:沙門有能申述經誥,暢說義理,或禁行修整,足以宣寄大化。其有違于此者,悉皆罷遣。”(《高僧傳·慧遠傳》)熟悉經文是檢查出于虔誠信仰出家和為了逃避賦稅出家的重要標準,但是又如何鑒定僧尼申述經誥,暢說義理”呢?還是沒有辦法。到宋文帝元嘉十二年(公元436年)沙汰沙門,一次僅罷道者數百人。”(《南史·夷貊上》)對于全國數萬僧尼之數,這區區數百人實在是微不足道的。到了隋唐,區分僧尼是否熟悉經文有了更加量化的辦法,開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敕有司,試天下僧尼年六十已下者,限誦二百紙經。每一年限誦七十三紙,三年一試。落者還俗。”(《唐會要》卷四十九)但是這樣的辦法仍然是難以貫徹的,天下哪有那么多官員去考察和尚誦經呢?結果還是無法達到控制僧尼人數的目的。
管理的低效性甚至無效性,必然造成政府管理目標的落空。北魏司空王澄在奏疏中所說:臣聞設令在于必行,立罰貴能肅物;令而不行,不如無令。罰不能肅,孰與亡罰。頃明詔屢下,而造者更滋。”(《魏書·釋老志》)可控的、有序的管理如果達不到目標,統治者往往就會采用一些極端的、暴力的措施。歷史上三武一宗”等幾次法難,大多是管理失效的后果。
從某種意義上說,管理宗教的法律不應過分瑣碎、嚴苛。法律應當明確,但是不應過分瑣碎。明清兩代為了達到通過嚴管減少并逐漸消滅宗教的目的,制定了非常周密、詳細、甚至過分繁瑣的律條。例如明代規定,瑜伽僧,既入佛剎,已集成眾。赴應世俗,所酬之資,驗日驗僧,每一日每一僧錢五百文,主磬寫疏,召請三執事,每僧各一千文。”(同上)普通僧人到民間舉行法事,每人每天收費五百文,寺廟三綱”等主持僧人,每人每天收費一千文。另外還規定:凡僧與俗齋,其合用文書,務依修齋行移體式。除一表、三申、三牒、三帖、三疏、三榜,不許文繁別立名色,妄費紙劄以耗民財。”(同上)連宗教活動中使用的表箋符牒之數量,政府都有了規定,表面看是為了防止不法僧人欺詐民財,其背后的動機,還是在于要控制宗教組織的經濟收入。
為了使佛教各種宗派分工明確,職責清楚,明王朝想出一個辦法,即規定各種僧人必須穿不同顏色的僧服。洪武十四年定,禪僧,茶褐常服,青絳玉色袈裟。講僧,玉色常服,綠絳淺紅袈裟。教僧,皂常服,黑絳淺紅袈裟。僧官如之。惟僧錄司官,袈裟,綠文及環皆飾以金。道士,常服青法服,朝衣皆赤,道官亦如之。惟道錄司官,法服、朝服,綠文飾金。凡在京道官,紅道衣,金襕,木簡。在外道官,紅道衣,木簡,不用金襕。道士,青道服,木簡。”(《明史·輿服三》)不僅規定了各種宗派僧人的常服,而且規定了僧官、道官的朝服,如此細致的區分,可以說是把正統宗教管得死死的。細致的法規雖然減少了政府的管理成本,但是也使宗教發展的空間十分狹小了。
明清王朝的佛、道教政策的主旨,就是要切斷正統宗教與民間宗教的聯系,防止一些民間宗教領袖利用僧人、道士的身份進行社會活動,壯大民間宗教力量。洪武二十四年(公元1391年),發布申明佛教榜冊”。這條政府的榜文”明確無誤地說明,嚴格限制宗教徒的活動,就是為了防止僧俗混雜的情況。使之按照禪、講、教的分類,各司其職。具體辦法包括:自經兵之后,僧無統紀。若府若州,合令僧綱司、僧正司。驗倚郭縣分,僧會司驗本縣僧人。雜處民間者見其實數,于見有佛到處,會眾以成叢林,清規以安禪。”在政府建立僧錄司、道錄司以后,要對社會上的僧道進行清查,使之各歸叢林,按照禪門清規生活。令下之后,敢有不入叢林,仍前私有眷屬,潛住民間,被人告發到官。或官府拿住,必梟首以示眾。容隱窩藏者流三千里。”對于政府命令下達后仍然不歸叢林者,要嚴厲懲罰,甚至處以死刑。對于窩藏者,可處以流放三千里的重罪。洪武二十七年(公元1394年),明廷又發布新的榜冊”,進一步規定或居山澤,或守常住,或游諸方。不干于民,不妄入巿村。”(同上)這是規定僧人只能隱居山林,或游方學,不得肆意進入村市。對于那些不聽禁令者,僧合避者,不許奔走巿村,以化緣為繇,致令無藉凌辱,有傷佛教。若有此等,擒獲到官,治以敗壞祖風之罪。”
明清時代高度的君主專制制度造成的結果之一,就是對正統宗教的過度管理致使正統宗教的退化。這種退化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思想理論上的退化,佛教和道教都無法適應新形勢的發展,減少了對民眾的吸引力;二是對于佛、道教度牒的不合理限制”,導致一些本來信仰佛、道教的僧道,反而走進了地下的”、民間宗教的隊伍。
(作者系中國人民大學繼續教育學院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法律與宗教研究中心研究員)
來源中國道家養生網 www.elev8corp.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