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律治己 王律治人”
欄目分類:國學資訊 發布日期:2016-06-30 瀏覽次數:次
中國人自古以來就認為“國法大如天”,因為“國法”是涵蓋整個國家、社會和公民權利的整體范疇。宗教的“教規”是涉及國家中部分公民宗教感情、宗教信仰的事情。所以,教規要在遵循國法精神的前提下,不超越國法允許的限度而設計。
在中國宗教史上,曾經有人想實現國法與教規的揉合,實行政教合一體制。但是,事實證明行不通。東漢黃巾軍太平道規模很大,聲稱“蒼天已死,黃天當立!歲在甲子,天下大吉”。一時之間,“眾徒數十萬,連結郡國”,“八州之人,莫不畢應”。但這種以暴力謀取政教合一的方式,并不適合國情。東漢門閥地主整合軍事力量,集體進行干預,最終黃巾軍太平道失敗。其后,又有天師道第三代系師張魯割據漢中,在東漢末年利用漢室混亂之機,在漢中實現了30年的政教合一體制,但最后還是在曹操大軍壓境的形勢下而解體。到了晚清時,太平天國也企圖實現政教合一,將國法與教規混為一談,但最終在曾國藩軍事集團的鎮壓下,夢想破滅。
道教是中國的傳統宗教,道教的教規和教義精神,將遵從國法的這種思想理念,展示得明白而自然。道教要求道教徒將遵從國法作為修道過程中的自覺。天師道第二代嗣師張衡傳位戒子說,“嗣我教者,非誠無以得道,非敬無以立德,非忠無以事君,非孝無以事親。”第四十一代天師張正言說,“吾家世代以福國忠君佑民為本。”道教全真派《初真十戒》第一戒說:“不得不忠、不孝、不仁、不信,當盡節君親,推誠萬物。”這里的“忠君”就是表示對國法的遵從。道教徒要遵從“忠孝仁信”這種社會基本倫理道德的準則,就是遵從國法的表現。
《中極戒》有300條款,其中有近150個條款涉及愛國和維護社會倫理的內容,比如第268戒說:“當念圣王治世,海外稽首,乘風向化”;第241戒說:“當念天子,圣明宏道,皇家日盛”;第226戒說:“當念國中清靜,王化太平,無有不道”;第51戒說:“不得求知軍國事務”等等,這些都是遵從國法具體的內容。
道教要求道教徒要明白,“出世于入世之中,達身于省身之內,實有佐于王化,繩人于眾善也。法中之戒,即正心誠意之學;戒中之法,即治國齊家之化;不過欲人循文歸正,借此知玄。”這就是說,道教的“出世”和“王化”政治的“入世”,其實都是為了使人歸心向“善”。“治國齊家”,“循文歸正”,在這里“國法”與“教規”是引領和遵從的關系,目的都是為了救治世風,無非表現的方式不同而已。所以說:“明有王法,幽有道法;道律治己,王律治人;二者表里,以扶世教。”
我國不是政教合一的國家,實行的是政教分離的政策。《憲法》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這是國法對宗教界的護佑。相應的保障還有:“國家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國家對待各個宗教一律平等,一視同仁”,任何宗教在法律上都不享有“特殊地位”。政府依法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務進行管理,但不干涉宗教團體內部事務”;執政黨與宗教界的關系堅持“信仰上互相尊重,政治上團結合作”。“信教公民同其他公民一樣,享有同等的政治以及經濟社會文化等方面的權利,不得因宗教信仰不同造成權利上的不平等現象”等等。
依據國家《憲法》和《宗教事務條例》等國家相關的法規政策,中國道教協會制定有《章程》《道教宮觀管理辦法》《關于全真道士傳戒的規定》《關于正一道士授箓的規定》《關于對國外正一派道士授箓試行辦法》《關于道教散居正一派道士管理暫行辦法》《道教教職人員認定辦法》《道教宮觀主要教職任職辦法》等教規。總之,國法統攝,道教界在遵從國法的前提下,展開教內具體清規戒律。
依據國家《憲法》和《宗教事務條例》等國家相關的法規政策,以及中國道協制訂的規定、辦法,各地道場也制訂切實可行的規章制度。比如北京東岳廟“廟管會”,針對日常的廟務就制訂有18項規章制度。
總之,國法是教規施展的空間。“道律治己,王律治人”。宗教教規在沒有受到外部介入的情況下,只能對宗教界自己發揮作用;向外對社會其他非信教群眾,教規沒有絲毫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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