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真經》——魏王弼注 第十六至二十章
欄目分類:玄門講經 發布日期:2017-05-23 瀏覽次數:次
十六章
致虛極,守靜篤。
言致虛物之極,篤守靜物之真正也。
萬物并作,
動作生長。
吾以觀復。
以虛靜觀其反復。凡有起於虛,動起於靜,故萬物雖并動作,卒復歸於虛靜,是物之極篤也。
夫物蕓蕓,各復歸其根。
各反其所始也。
歸根曰靜,是謂復命,復命曰常,
歸根則靜,故曰靜。靜則復命,故曰復命也。復命則得性命之常,故曰常也。
知常曰明。不知常,妄作兇。
常之為物,不偏不彰,無皦昧之狀,溫涼之象,故曰知常曰明也。唯此復乃能包通萬物,無所不容。失此以往,則邪入乎分,則物離其分,故曰不知常,則妄作兇也。
知常容,
無所不包通也。
容乃公,
無所不包通,則乃至于蕩然公平也。
公乃王,
蕩然公平,則乃至于無所不周普也。
王乃天,
無所不周普,則乃至于同乎天也。
天乃道,
與天合德,體道大通,則乃至于極虛無也。
道乃久,
窮極虛無,得道之常,則乃至于不有極也。
沒身不殆。
無之為物,水火不能害,金石不能殘。用之於心,則虎兕無所投其齒角,兵戈無所容其鋒刃,何危殆之有乎?
十七章
太上,下知有之;
太上,謂大人也,大人在上,故曰太上。大人在上,居無為之事,行不言之教,萬物作焉而不為始,故下知有之而已。
其次,親而譽之;
不能以無為居事、不言為教,立善行施,使下得親而譽之也。
其次,畏之;
不能復以恩仁,令物而賴威權也。
其次,侮之。
不能法以正齊民而以智治國,下知避之,其令不從,故曰侮之也。
信不足焉,有不信焉。
言從上也。夫御體失性,則疾病生;輔物失真,則疵釁作。信不足焉,則有不信,此自然之道也。己處不足,非智之所濟也。
悠兮其貴言。功成事遂,百姓皆謂我自然。
自然,其端兆不可得而見也,其意趣不可得而睹也。無物可以易其言,言必有應,故曰悠兮其貴言也。居無為之事,行不言之教,不以形立物,故功成事遂,而百姓不知其所以然也。
十八章
大道廢,有仁義;
失無為之事,更以施慧,立善道進物也。
智慧出,有大偽;
行術用明,以察奸偽。趣睹形見,物知避之。故智慧出,則大偽生也。
六親不和,有孝慈;國家昏亂,有忠臣。
甚美之名,生於大惡,所謂美惡同門。六親,父子兄弟夫婦也。若六親自和,國家自治,則孝慈忠臣不知其所在矣。魚相忘於江湖之道,則相濡之德生也。
十九章
絕圣棄智,民利百倍;絕仁棄義,民復孝慈;絕巧棄利,盜賊無有。此三者以為文不足,故令有所屬。見素抱樸,少私寡欲。
圣智,才之善也。仁義,人之善也。巧利,用之善也。而直云絕,文甚不足,不令之有所屬,無以見其指。故曰此三者以為文而未足,故令人有所屬,屬之於素樸寡欲。
二十章
絕學無憂。唯之與阿,相去幾何?善之與惡,相去若何?人之所畏,不可不畏。
下篇為學者日益,為道者日損,然則學求益所能而進其智者也。若將無欲而足,何求於益?不知而中,何求於進?夫鸞雀有匹,鳩鴿有仇,寒鄉之民,必知旃裘,自然已足,益之則
憂。故續鳧之足,何異截鶴之脛;畏譽而進,何異畏刑。唯阿美惡,相去何若。故人之所畏,吾亦畏焉,未敢恃之以為用也。
荒兮其未央哉。
嘆與俗相返之遠也。
眾人熙熙,如享太牢,如春登臺。
眾人迷於美進,惑於榮利,欲進心競,故熙熙若享太牢,如春登臺也。
我獨怕兮其未兆,如嬰兒之未孩,
言我廓然無形之可名,無兆之可舉,如嬰兄之未能孩也。
儉儉兮若無所歸。
若無所宅。
眾人皆有余,而我獨若遺。
眾人無不有懷有志,盈溢胸心,故曰皆有余也。我獨廓然,無為無欲,若遺失之也。
我愚人之心也哉,
絕愚之人心無所別析,意無所好欲。猶然其情不可睹,我頹然若此也。
沌沌兮。
無所別析#9,不可為明。
俗人昭昭,
耀其光也。
我獨若昏;俗人察察,
分別別析也。
我獨悶悶。澹兮其若海,
情不可睹。
飂兮若無止。
無所系縶。
眾人皆有以,
以,用也,皆欲有所施用也。
而我獨頑似鄙。
無所欲為,悶悶昏昏,若無所識,故曰頑且鄙也。
我獨異於人,而貴食母。
食母,生之本也。人者皆棄生民之本,貴末飾之華,故曰我獨欲異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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