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宗教界與港澳臺宗教界交往中應貫徹的基本原則和規(guī)定
欄目分類:政策教規(guī) 發(fā)布日期:2016-07-15 瀏覽次數(shù):次
內地宗教界與港澳宗教界交往要遵循“一國兩制”的方針,貫徹“互不隸屬、互不干涉、互相尊重”的原則,促進香港、澳門的繁榮穩(wěn)定。鼓勵、支持內地宗教界與臺灣宗教界的友好交往,為促進祖國統(tǒng)一服務。
內地各級黨政機關不得干預香港民間團體和宗教組織的事務。內地宗教組織不得聘請香港人士參與管理和擔任職務,不得在香港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委托代表機構。不得同意香港宗教組織在內地發(fā)展成員、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委托代表機構。內地有關宗教組織與香港宗教組織在文化、學術等方面交流活動的具體事項,應按國家宗教事務局、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有關規(guī)定辦理。內地任何單位和個人與香港宗教組織以及以宗教為背景的組織進行經(jīng)濟、文化、教育、旅游等方面的交往活動和合作,要征得有關部門同意并備案。內地任何個人不得在香港宗教組織中擔任職務和參與管理。
對臺灣有合法地位的宗教,總的應本著“互相尊重、互不隸屬、互不干涉”的原則對待。臺灣宗教職業(yè)人員和信徒,來大陸探親旅游期間,對他們宗教信仰,應予尊重,不歧視,不干涉。臺灣的宗教職業(yè)人員和信徒在大陸,可以到開放的教堂、寺觀過宗教生活,但不允許從事傳教、發(fā)展教徒和建立教會的活動。臺灣宗教職業(yè)人員和信徒來大陸,可以攜帶自用的在大陸合法的宗教經(jīng)典。臺灣宗教職業(yè)人員或信徒如在大陸進行傳教活動時,接待單位、宗教部門應向他們說明大陸的宗教政策和有關法規(guī),進行教育勸阻。
來源中國道家養(yǎng)生網(wǎng) www.elev8cor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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